CISG的历史、意义与局限
作 者:澜
审 核:Matthew、ann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为CISG)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起,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国际贸易领域实体法的统一立法。Vis Moot的举办目的之一便是通过竞赛“推广”这一实体法。了解、学习、研究CISG,不仅有助于备战Vis Moot,还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统一。
CISG的历史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获得10个以上国家的批准、加入后,CISG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在此之后,CISG在全世界被广泛接受。截至目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官网数据,CISG缔约方达到95个。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基本都已加入CISG(英国除外)。
倘若我们追溯CISG的历史,会发现其服务于创设统一的“国际买卖法”目标,即跨法域的国际货物买卖应受到统一的法律管辖,这样可以避免买卖双方与不同的外国法律制度打交道的麻烦。这一“野心勃勃”的计划始于恩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的建议。拉贝尔意图将“国际买卖法”纳入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研究协会(UNIDROIT)[1]的研究计划。该协会作为国际联盟的辅助机构设立,其目标在于促进私法领域的国际性协调。
在漫长的准备后,1964年4月,荷兰海牙举办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条约,两个条约分别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上述两条约又合称为“海牙统一买卖法”。海牙统一买卖法的局限在于,大部分的加盟国都是欧洲国家,故其主要迎合了发达工业国家的利益,即偏袒出卖人,因而受到了东欧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抵制,导致法统一并不充分。
海牙统一买卖法在实践中的障碍促使联合国开展一个新的买卖法统一项目。1966年,联大决议创设贸法会,致力于拟定能被国际认可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考虑到海牙统一买卖法的立法局限性,贸法会决定使世界各个法域的代表参与统一法的起草过程。于是,贸法会成立了工作组,并于1968年启动起草工作。工作组的14个成员来自各个不同法域。工作组以海牙统一买卖法为基础,讨论、起草新条约。
1978年,贸法会形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该草案即CISG的前身。在起草阶段,工作组对草案内容很容易地达成了共识。[2]
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召开,共计62个国家和8个国际机构参加。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投票、讨论、修正。最终,修正方案得到大会一致通过。尽管CISG的签署国必须放弃海牙统一买卖法,但ULIS和ULF以及它们的谈判工作有时仍被援引来解释CISG。
以上,便是CISG的历史。若读者想进一步了解CISG的“前世今生”,可通过CISG数据库[3]深入了解。
CISG的意义
CISG的意义在于,它对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模式,故而结构上相当体系化。CISG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涵盖了CISG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涉及订立买卖合同的规则;第三部分则包括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下的实体权利;第四部分是国际条约都会囊括的最后条款(final clause),包括生效时间等等。
之所以CISG能推动国际贸易法统一,主要是因为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公约起草者运用了多种办法使得公约如此“灵活”。比如:采用中性的法律术语;推动诚信原则的遵守;承认惯例、习惯做法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运用公约的基本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等等。
以“法律术语”为例,公约起草者刻意避免使用单一法域下的特定概念或某些个别法域固有而难以移植的概念。兹举一例,CISG第79条并未使用“艰难情形”(hardship)、“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者“天灾”(Act of God)等概念,而是提供了一个合同履行受阻的事实性描述(“超出控制范围的障碍”,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这类事实性描述要求裁判者抛开脑海中既存的国内法概念,对事实与法律的耦合做独立的理解和判断。
此外,为提升公约灵活性,起草者还采用了很多宽泛的表述。比如,针对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CISG第39条规定了“合理”的通知期间,而非指定一个严格的期限。这种规定得以适应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断演化的商事实践。
在文本之外,配套“工具”的产生也有助于推动贸易法统一进程。为实现对公约的全面理解和统一解读,贸法会、其他相关机构及学者提供了诸如CLOUT、UNILEX之类的数据库以及CISG评注。具体内容可详见法律竞赛推文《CISG 研读及相关资源推荐》。
综上,在各方主体的努力下,CISG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统一。
CISG的局限
尽管CISG意义重大,但其并不完美。
首先,我们需意识到,统一法的最终目标不仅是文本的统一,而是适用的统一。[4]只有各国法院及仲裁庭正确适用公约,才能实现公约的立法目的。然而,想实现适用上的统一并非一件易事。
第一,CISG使用了不少开放性概念,比如“合理”。这类概念虽令公约更加灵活,却给裁判者带来挑战。这类概念意味着裁判者必须高度细心,必须对个案作出具体的、详细的分析,以便作出“合理”的裁判。这一特性容易导致对公约不同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人的思维模式存在固有局限。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裁判者在适用公约时应(1)以独立自律的方式(in an autonomous manner)解读国际统一法,避免依赖固有的本国法律背景,避免透过本国法的透镜解读国际统一法;(2)有必要考虑公约在其他法域的实践,须顾及其他缔约国司法主体所作的判决。[5]然而,上述要求都不容易实现。绝大多数人不可避免地依照既有的知识认识未知的领域。这意味着,倘若裁判者水平有限,则难以意识到自己的前见,导致自己戴着“本国法的透镜”来理解统一法。此外,倘若裁判者疏于考虑外国实践,或存在语言障碍,那么公约的适用统一化仍任重道远。
其次,CISG作为成文法,自其成立后,即开始逐步落后于社会现实。尽管开放性概念能一定程度“容纳”社会生活的变化,但倘若社会生活发生巨变,那么开放性概念也无能为力。届时,只能通过修改CISG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如何修改,如何达成新的共识,又是一条长途。
最后,CISG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从标的物来看,根据CISG,作为标的物的货物(goods)必须是在交付时可移动的有体物。从物的种类来看,由于CISG脱胎于工业时代,其规则设定大多基于种类物买卖,而非特定物交易。从合同的类型来看,CISG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以及买卖成分显著的混合合同。从调整的内容来看,CISG只调整合同的形成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调整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物权变动。总而言之,CISG的适用范围并不广泛。
综上,CISG固然是私法统一进程的一大进步,却难谓私法统一化的“终点”。作为学习研究者,我们不仅需意识到它的进步,也需注意到它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