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与研究概览
作 者:Shaikh Mohamed Noordin 和 Shanthi Supramaniam*
译 者:许新冉**
说 明:本文为 NYU 图书馆编写的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与研究概览,包括马来法律的起源、立法渊源、行政渊源、司法渊源等方面的内容,原文可以点击此处访问。原文中大量连接已无法访问,译者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与删减。

现代马来西亚法律的起源

研究者需要认识到,马来西亚的历史与英国关系密切,因为英国是最早在马来半岛建立殖民地的国家。尽管荷兰和葡萄牙曾是更早的殖民势力,但英国对马来亚长达150余年的统治(仅在二战期间短暂中断)对当地法律体系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马来西亚的法律历史始于1786年槟城的占领,以及1807年、1826年和1855年颁布的《司法特许状》(Charters of Justice)。

马来亚联邦于1957年从英国获得独立。《马来亚联邦第一宪法》(The first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a,即马来西亚成立前的宪法)于1957年8月27日生效,距离1957年8月31日的独立日仅数日之隔。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宪法经修订后,将马来亚联邦的11个州、婆罗洲西海岸前殖民地砂拉越和沙巴,以及新加坡州纳入其中,正式成立马来西亚联邦。

然而,新加坡于1965年8月脱离该新联邦,成为独立共和国。如今的马来西亚由马来亚联邦原有的11个半岛州(统称马来半岛)、沙巴(Sabah)和砂拉越(Sarawak)组成。

英国法律在殖民时期逐渐被引入并发展,但直到1937年《民事法律条例》(the Civil Law Enactment)颁布后,英国法律才正式成为成文法。现代马来西亚法律的制定可分为三个时期:战前法律(1866-1942年)的制定源于马来诸州的分权管理。当时马来诸州被划分为三组:1.海峡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 SS):包括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2.马来联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 FMS):包括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和彭亨;3.非联邦马来州(Unfederated Malay States, UMS):包括柔佛、吉打、玻璃市、登嘉楼和吉兰丹。

战后法律(1946-1957年)的制定始于除新加坡外所有马来州的联邦行政统一时期,而独立后法律(1957年及1963年)则随马来亚联邦与马来西亚联邦的成立而逐步完善。1957年独立前,英国大多数法律已被采纳,或转化为地方立法,或直接作为判例法适用。根据《1956年民事法律法》(the Civil Law Act)第3和第5条,若无特别制定的法律,英国民事普通法、衡平法原则及成文法可适用于马来西亚民事案件。同样,在刑事程序领域,《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5条也规定,若无特定立法,英属法律应予适用。

马来西亚法律还借鉴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制度,如澳大利亚和印度。例如,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典》以印度刑事法典为蓝本;劳动法及《合同法》(Contracts Act)亦源自印度模式;而土地法则采用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Torrens system)。部分殖民时期制定的法律经过本土化调整后,至今仍具效力。

要理解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及“分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概念,有助于掌握其法律资源的组织与检索方式。尽管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以英式普通法为主导,但也存在伊斯兰法、习惯法等次要法律体系对特定领域的影响。因此,研究者需注意法律的适用范围、指定对象及其现行有效性。

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以英国为模板,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宪法君主制。国家元首“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由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从联邦内九个世袭苏丹州(玻璃市、吉打、霹雳、雪兰莪、森美兰、柔佛、彭亨、登嘉楼、吉兰丹)的统治者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象征性担任国家元首。其他州(马六甲、槟城、沙巴、砂拉越)的州元首则为“州领导人(Yang di-Pertua Negeri)”或州总督,由最高元首任命,任期四年。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且这一分权原则同时适用于联邦与州级层面。联邦法律由马来西亚国会制定,全国通行;各州则通过州立法议会制定地方自治及伊斯兰法相关法律,仅在本州内生效。

立法权——首要立法渊源

立法权由联邦宪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制定适用于整个联邦法律的权力。然而,任何在1957年8月31日后通过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将被视为无效(第4条第1款)。

在联邦层面,立法权归属于一个两院制的议会,由最高元首领导,包括参议院(Dewan Negara,上议院)和下议院(Dewan Rakyat,众议院)。上议院有70名成员,其中44名由国家元首任命,26名由州立法议会选举产生。下议院完全由选举产生,共有222名成员。每届议会和州立法机构的任期约为五年,并分为每年一次的会期,通常在九月结束或休会。

联邦与州政府之间法律制定权的分配列明于联邦宪法的第九附表,并分为联邦清单、州清单和共同清单。联邦清单的主要领域包括外交事务、国防、内部安全、民事和刑事法律、公民身份、财政、商业和航运业、通信、卫生和劳动。

州清单涵盖土地、农业、林业、地方政府、河流渔业、伊斯兰法等事项。共同清单在联邦和州政府的共同授权下,涉及社会福利、奖学金、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城乡规划。如果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

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以法案(Acts)为主要形式发布,由政府印刷局通过《政府公报》(Government Gazettes)正式刊印。截至2016年2月,马来西亚法律系列(Laws of Malaysia)已颁布并出版了774项法案。这些法律文本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可通过商业出版社及政府印刷局获取。

立法渊源

官方来源

马来西亚议会网站提供了自1990年起通过的议会法案全文,数量最多,并以pdf格式免费提供。从该网站查找议会法案的唯一障碍是,必须知道法案的名称才能找到它。目前,这些法案(Acts)仅提供至2000年的内容。而另一方面,议案(Bills)则较为更新。

马来西亚宪法:来源1来源2

e-Federal gazette: 电子联邦公报(e-Federal Gazette)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启用。这是联邦所有立法文件的官方发布门户网站。在线公告将分阶段实施。用户可从该门户免费访问并下载联邦立法文件。但需注意,根据1948年及1967年《诠释法令》[Interpretation Acts, Act 388],从该门户下载并打印的立法文件不等同于由政府印刷局(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PNMB)正式印制的《政府公报》版本。

Laws of Malaysia (LOM) Series in Numerical Table Index: 该网站是查找议会法案的良好起点,提供了数字和字母索引,帮助研究者搜索1969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新法和修订法,即“马来西亚法律”(LOM)系列。LOM系列是根据1968年《法律修订法令》第14A条 [Act 1] 汇编并以单行本形式重新出版的法律集合。它是马来西亚法律的唯一官方权威出版物。LOM系列收录了1969年后颁布的所有马来西亚主要法律,以及经法律修订专员修订的1969年前法律。

Laws of Sarawak: 仅列出砂拉越州条例清单。

Laws of Sabah – Sabah LawNet: 沙巴法网隶属于沙巴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包含更新的沙巴法律数据库。这些法律包括沙巴州的制定法、条例、规则、法规和细则。该数据库内容全面、易于使用,主要面向需要日常查阅沙巴法律的政府官员、执业律师、法律顾问、学者、法律学生及公众。

Sabah State Government Gazette: 沙巴州政府公报网站隶属于沙巴州政府印刷局。该网站上的法律文件每周四发布,可追溯至2000年。

商业来源

译者注:这些商业数据来源基本无法直接访问,都需要有数据库的访问权限。

Malaysian LawNet – Government Gazette:通常被称为 LawNet,该网站商业性地提供马来西亚法律的权威文本。它于1998年开始运营,并陆续收录了议会更新法案、主要法案(原始)、修正案、法令、法案补充、更新规则与条例、立法补充(A)、立法补充(B)、联邦宪法、刑事程序法典、刑法典、国家土地法典、法院规则、法院表格和一般命令。LawNet 于2001年推出了电子公报(e-Gazette),这是由政府印刷厂(PNMB)印刷的马来西亚公报的电子版本。

CLJ Legal Network (CLJ Online):该网站包含从第1号法案到现在的马来西亚法律系列的所有联邦立法。目前,订阅者可获取超过700项此类立法。此外,还提供部分附属立法。任何新立法一旦可用即会上线。所有立法均已被整理——即,在修正案生效后不久便会纳入到主要法案中。

Lexis® Malaysia:它包含马来西亚最权威的法律报告《马来亚法律期刊》(Malayan Law Journal),并提供了增强功能、超链接技术及此前仅以纸质形式发布的相关内容。通过 Lexis® Malaysia,法律专业人士所依赖的权威资源 [如《马来西亚海斯伯里法律》(Halsbury’s Laws of Malaysia)、印度法律内容、《马来西亚判例与范本》(Malaysian Precedents and Forms)、《马来西亚法庭表格》(Atkin’s Court Forms Malaysia)等] 现已可通过订阅在线获取。

WestLaw Malaysia:它提供来自《全马判例汇编》(All Malaysia Reports)及全马电子判决(All Malaysia Electronic Judgments, AMEI)的判例覆盖,是首个通过超链接连接英国、印度及本地法律资源的本地在线服务平台。该平台收录了涵盖判例、立法、期刊及最新法律动态的广泛资料。针对每个收录案例,WestLaw马来西亚均附有案件分析文档,帮助用户理解所读案例的重要性,并明确该案例对引用判例的评价等级。平台上所有案例均同步提供以《全马判例汇编》形式发布的PDF版本,或在AMEI情况下提供原始庭审记录文本。

Legal Workbench Malaysia:它(在新加坡被称为LawNet)是由新加坡法律学院提供的服务。这是一个订阅制平台,特别针对新加坡及马来西亚法律界的研究与法律信息需求设计。Legal Workbench是新加坡法律信息的权威中心。其历史法律收藏中还包括早于《马来亚法律期刊》(Malayan Law Journal)的案例,例如由海峡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法院审理的判例。

eLaw.my:它是最新的法院判决与立法数据库。其数字图书馆收录了马来西亚工业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联邦/最高法院自1900年代起的逾6万份判决书,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初。该平台以易于访问和打印的格式,提供马来西亚最新立法信息,包括修正法案及《政府宪报》A、B部分(PU(A)与PU(B))。用户还可查阅马来西亚各类法律判例报告的平行引证,并查看马来西亚法院对所引案例的评价等级。

行政权——次级立法渊源

根据《联邦宪法》第39条,行政权被赋予通过委任立法和草案法案来治理及执行法律的权力。最高元首所拥有的治理权,实际由以首相为首的内阁行使。内阁需向作为国家行政权威首脑的最高元首负责。联邦政府的每一项行政行为均源自其王室权威,无论直接或间接。然而,依据民主统治原则,国家首席行政长官为首相。

最高元首任命由首相及若干名部长组成的内阁,以协助其履行职能。内阁成员必须均为国会议员,即下议院或上议院的成员。各部部长分管不同部门,内阁作为国家最高政策制定机构,对所有决策承担集体责任。

为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政府设立了各类机构以实现其目标。政府机构主要由三大组成部分构成:部委、部门和法定机构。在部委层面,主要机构的职能是制定、监督和落实政府政策;而在部门层面,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所有政策。法定机构则具有半官方性质,负责履行被赋予的职责以配合政府政策的实施。

行政渊源

部门

联邦部门是联邦行政体系中的最高机构。每个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监督及协调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政策。部门还需监管其下属的部门和法定机构。通常,一个部门由分管特定领域的部长领导。

联邦部门的组织结构根据其规模划分为若干部门或单位。根据现行法律体系,部门被分为两类:自立法部门(self-law-making ministries)与非自立法部门(non-law-making ministries)。某一部门是否属于自立法部门,主要取决于其规模大小。设立自立法部门的目的是确保其行政运作顺畅,并加快法律程序的处理速度。至于非自立法部门,其法律起草工作则由总检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负责协调与安排。

政府部门

政府机构是次级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政府政策。大多数机构建立于殖民时期。在英国统治马来亚期间,政府机构被设立以落实政策并执行相关部门的法律,这一职能至今未变。通常,一个机构的职能与政府制定的特定政策相关。政府机构的日常活动包括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安全、社会发展及其他社会服务等。每个机构由一名总监(Director-General)领导,其职责是管理其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法律事务。部分政府部门在其官网上列出了由其执行和管理的立法内容:

  • 环境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环境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落实《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1985年及1996年修正案),以及《1984年经济专属区法令》第四部分(Section IV of the Economic Exclusive Zone Act)。您可访问该部门官网查看其管理的环境法律清单;
  • 皇家海关与消费税局(Royal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作为财政部下属的重要税收部门,该机构负责确定并征收进口至马来西亚商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其官网提供了关税、消费税法规、指南及程序等公众参考资料;
  • 马来西亚移民局(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该部门的核心职能是为进入马来西亚的外籍人士签发签证、通行证及准证,并执行《1959/63年移民法令》(Immigration Act 1959/63,2002年修正案)、《1966年护照法令》(passport Act 1966,1996年修正案)及《1963年移民条例》(Immigration Regulations 1963)。其官网内容主要侧重于机构简介,而非详细法律条文;
  • 马来西亚民航局(Department of Civil Aviation Malaysia):作为监管机构,民航局的主要职能是确保航空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所有相关的航空法律均可通过该部门官网查阅;
  • 马来西亚海事局(Marine Department Malaysia):海事局负责制定涉及海事事务的政策、规划、研究及协调工作,包括港口发展、航运业管理、国内航运执照发放及船员事务等。其目标是提高港口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能。该部门官网包含海事立法和法规的完整文本;
  • 马来西亚陆路交通局(Road Transport Department of Malaysia):陆路交通局(RTD)成立于1937年,依据《1937年交通条例》(Traffic Enactment 1937)设立。1946年4月1日,该局专门成立以协调全国范围内的交通相关事务。根据其职能,陆路交通相关的各项法规(如《1968年道路交通条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1968和《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the Road Transport Act 1987)均在其监管范围内;
  • 马来西亚统计局(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Malaysia):马来西亚统计局成立于1949年,依据《1949年统计条例》(Statistics Ordinance 1949)设立,初名为“统计局”。1965年,该机构更名为“马来西亚统计局”,并根据《1965年统计法》(Statistics Act 1965,1989年修订版)运作。在政府组织架构中,马来西亚统计局隶属于总理府。其官网是获取马来西亚统计资料的可靠来源。

法定和规制机构

法定机构的设立依据法律进行。这些法定机构旨在根据政府目标执行特定的职责和任务。公共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接管某些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每个公共机构均有自身的管理人员负责运作。公共机构的首席管理人员被授权制定规则和条例,并监督其管理机构,以确保根据既定目标实现顺畅的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监管机构,相关法律属于公开信息,以下知名网站即为例证: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la,中央银行):它是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59年1月26日,依据《1958年马来亚中央银行条例》(Act 519)设立。其官网包含所有银行业和金融立法的全文。
  • 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alaysi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MIDA)是马来西亚政府依据《1965年法案397》成立的主要机构,负责推动和协调工业发展。该机构是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制造业及配套服务项目时的首要联系点,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很有用的资源网站。
  • 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MATRADE):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MATRADE)成立于1993年3月1日,依据《1992年法案490》设立,是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的外贸促进机构。MATRADE作为马来西亚出口商和外国进口商的信息枢纽,提供与贸易相关的数据和资源,对马来西亚出口商而言是一个信息丰富的平台。
  •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是财政部的主要税收征管机构之一。该机构前身为“马来西亚内陆收入局”,于1996年3月1日正式改制为委员会,并更名为现名。根据《1995年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法案》(Act 533)设立,其官网是查询马来西亚税收法规和流程的权威信息平台。
  • 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是依据《1998年法案589》设立的监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11月1日,负责规范融合通信与多媒体行业。其官网提供了马来西亚网络法(Cyber Law)的完整文本。
  •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前身为知识产权局,IPD)于1990年10月27日成立,现根据《2002年法案617》隶属于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及消费者事务部。该公司负责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体系的开发与管理。
  •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HAKAM)是依据《1999年人权委员会法案》(Act 597)由国会设立的机构。该法案于1999年9月9日通过政府公报正式颁布。其官网收录了《人权法案》(Human Right Act)的完整文本。

司法权——案例法渊源

司法机构有权审理和裁定民事及刑事案件,并依据联邦宪法第125A条文对任何立法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决。法律还赋予其解释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权力。法院可对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可对宪法任何条款的含义进行阐释。马来西亚法院的管辖权由1964年法院判例法针对上级法院和1948年属下法院法针对下级法院确定。

马来西亚司法法院由上级法院(Superior Courts)和下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s)组成。上级法院包括联邦法院(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两个高等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条,联邦的司法权授予两个具有同等管辖权和地位的高等法院,即负责马来半岛的马来亚高等法院和负责沙巴与砂拉越的婆罗洲高等法院。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院和最高的司法机构,同时也是马来西亚的终审法院。在1957年之前,“最高法院”这个名字指的是马来西亚当时仅次于枢密院的最高法院。从1994年6月24日起,最高法院更名为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并成为马来西亚的终审法院。联邦法院复核来自上诉庭的裁决;它在宪法事务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联邦政府与州之间的纠纷中拥有原始管辖权。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联邦法院是国家的最高法院,但其判决仍可向上诉至伦敦的枢密院。然而,1978年1月1日起,刑事和宪法事务中的枢密院上诉被废除;1985年1月1日起,除该日期之前的民事上诉外,所有其他上诉也被废除。

马来西亚马来半岛的下属法院包括会审法院、地方法院和彭胡鲁法院。沙巴及砂拉越的下属法院则由会审法院、地方法院和原住民法院组成。在下属法院体系中,彭胡鲁法院是级别最低的法院。彭胡鲁是由州政府任命的乡长,其刑事管辖权仅限于审理轻微犯罪案件,且此类案件的处罚以不超过25令吉(RM25.00)的罚款为足够。此外,针对未满18岁的犯罪者,还设有少年法庭。

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所有成员均由最高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并在与统治者会议协商后任命。法官人数由宪法确定。司法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其直接监督所有法院。目前,法律规定除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外,还包括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马来亚首席法官、沙巴及砂拉越首席法官,联邦法院另有七位其他法官;上诉法院设十位法官;马来亚高等法院设四十七位法官,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设十位法官;马来亚高等法院设十一位司法专员,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设两位司法专员。不过,这一人数可能由最高元首通过颁布命令进行调整。

马来西亚的法院案例会刊载于三大主要法律报告之一,例如《马来亚法律杂志》(Malayan Law Journal,MLJ,1932年至今)、《现行法律杂志》(Current Law Journal,CLJ,1982年至今)和《全马判例汇编》(All Malaysia Reports,AMR,1992年至今)。目前,只有少数高等法院的最新案例可在法院官网上查阅。

司法渊源

司法任命委员会:本网站包含关于法官任命程序、标准及其道德守则的立法内容,旨在为法官设定基本行为准则,并为建立和维护高等司法机构成员的品格与行为提供指导。

2012年法院规则:2012年《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生效。该规则整合了1980年《下属法院规则》和1980年《高等法院规则》,简化了下属法院和高等法院民事案件的程序。因此,现有法院规则的部分内容已进行了重大修改。

判决:

沙巴法院:本网站包含沙巴法院的相关信息,例如法院运作方式及案件处理流程。该网站涵盖亚庇(Kota Kinabalu)、山打根(Sandakan)、斗湖(Tawau)及纳闽(Labuan)等地的法院,包括各地区的基层法院。此处还可获取近期判决书。

砂拉越法院:本网站与沙巴法院网站类似,旨在通过提供法院运作方式及案件处理流程的信息来促进透明度,帮助律师及公众了解相关机制。该网站覆盖砂拉越全州的法院系统。

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院: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院的设立最初依据1952年《雪兰莪伊斯兰教法管理实施条例》第44(1)及(2)条,但随后于1974年通过《联邦直辖区法令》进行了修订。该网站帮助公众理解伊斯兰法院的程序,并提供其他行政信息。

马来西亚工业法院:工业法院最初于1940年根据《工业法院调查规则》设立,但因日军占领期间未能运作。其目标是通过法院裁决确立私有领域劳动法的原则与指南,为劳动法实践及工业关系体系设立遵循的先例。目前的工业法院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成立,其官方网站进一步阐明了法院的职能、活动及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法院:鉴于马来西亚盗版侵权和商品假冒问题日益严重,该国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马来西亚政府已批准成立15个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会审法院”(Sessions Court (Intellectual Property)),每个州(包括布城)各设一所。此外,将在吉隆坡、雪兰莪、柔佛、霹雳、沙巴和砂拉越等六个州设立兼具民事及上诉管辖权的“马来亚高等法院(知识产权)”或“婆罗洲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其中吉隆坡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07年7月17日开始运作。

建筑法院:专门建筑法院于2013年成立,相关实务指引预计不久将发布。目前设有两所专门建筑法院——吉隆坡高等法院和沙阿兰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与建筑业相关的案件。所有建筑纠纷均由该专门法院审理,以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助力行业发展。

消费者索赔仲裁庭:消费者索赔仲裁庭是根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第12部分第85条设立的独立机构,自1999年11月15日起生效,主要职能是受理和裁决消费者根据该法提出的索赔申请,并受该法条款约束。仲裁庭成立前,消费者与供应商或制造商之间的所有争议必须通过民事法院解决,往往涉及漫长的审判、高昂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成本,且伴随长期延误。该网站对有意通过仲裁庭提交索赔的个人具有参考价值。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RCAKL):在马来西亚,纠纷可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而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RCAKL)自1978年成立以来,为法院体系外提供了另一种争议解决途径。该网站提供了关于马来西亚仲裁程序的实用信息。

法律职业

马来西亚的律师可以在政府或私营部门执业。政府机构中的律师由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udicial 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管理。他们可以在总检察署部门内调动,或者作为法律顾问被派往任何州政府工作。在私人执业中,没有对法律职业进行细分。执业律师被称为讼务律师(advocate and solicitor),并通常承担英格兰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的所有工作。马来半岛有一个名为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大律师公会,沙巴和砂拉越则分别有自己的大律师公会,分别是沙巴法律协会和砂拉越讼务律师协会。马来半岛大律师公会的成员无权在沙巴和砂拉越执业。沙巴或砂拉越大律师公会的任何成员也无权在其他州或马来半岛执业。律师公会被赋予法定权力以监管该行业,并充当职业道德和标准的总体监督者。

马来西亚的法学院和律师的职业培训是以英国体系为蓝本。目前的入学要求接受马来西亚法学院毕业生以及来自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毕业生。只有马来西亚公民或马来西亚永久居民才能被准许成为讼务律师。被纳入大律师名册的人拥有在所有法院出庭的专属权利。

有用的法律站点:

  • Bar Council of Malaysia:
    • Kuala Lumpur Bar
    • Selangor Bar
    • Penang Bar
    • Johore Bar
    • Pahang Bar
    • Malacca Bar
    • Perak Bar
    • Negeri Sembikan Bar
    • Terangganu Bar
    • Kedah Bar
    • Perlis Bar
  • Sabah Law Association
  • 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
  • Law firms in Malaysia:
    • Malaysian Bar – Law Firms Directory
    • Malaysian Bar – Find a Lawyer
    • Malaysian Bar – Law Firms Directory
    • Legal 500 – Malaysian Law Firms
  • Legal Education (in Public Universities):
    • University of Malaya – Faculty of Law
    • 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 Faculty of Law
    • International Islamic University Malaysia – Ahmad Ibrahim Kulliyyah of Laws
    • Universiti Teknologi MARA Faculty of Administration and Law
    • University Utara Malaysia – College of Law, Government & International Studies (COLGIS UUM)

查找马来西亚首要法律渊源的注意事项

大多数马来西亚法律源自三大法律制定权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了解法律的主要来源有助于快速追溯相关法律条文。尽管马来西亚尚未建立一个提供免费法律资源的一站式中心,但越来越多的法律如今可通过各类政府网站免费获取。然而,仍存在两个常见的限制。首先:互联网上的大多数法律是现行法律,即独立后颁布的法律。其次,这些政府网站上呈现的法律条文大多为原始颁布的未整合版本(非汇编形式),除非以再版形式发布。后续修正案可能以单独文本形式存在。仅依赖原始文本时,有时难以判断某法律条文是否现行有效、准确或完整。司法判决的情况也是如此——法院网站通常仅提供原始判决书,缺乏摘要、注释等编辑性内容,这无疑不利于研究者了解案件细节(如案件是否被进一步上诉)。

法律资源主要通过以下三类官方机构网站免费公开:(一)总检察署网站(行政机构的立法机构)、(二)国会网站和(三)法院网站,还有一些机构(ministries)、法定机构(statutory agencies)、律师公会(Bar Councils)及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s)也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法律和法规。要访问这些网站,用户可以选择通过本地或国际托管的法律门户网站间接访问,或直接访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制定机构官方网站。尽管这些免费网站在功能全面性或系统化程度上,无法与商业法律服务商(如Westlaw、LexisNexis)提供的服务相比,但它们仍是目前马来西亚公开可获取的法律资源中最佳的选择。


* ^ Shaikh Mohamed Noordin专门研究法律图书馆学,他担任吉隆坡多家律所的图书员,目前是贝尔登(Belden)律师事务所顾问;Shanthi Supramaniam毕业于新国立大学,是吉隆坡贝尔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  许新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